为加强和规范中心城区临时建筑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我单位起草了《荆门市中心城区临时建筑规划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发送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5年12月5日—2026年1月4日
通讯地址:荆门市漳河新区双喜大道21号 荆门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邮编:448000
电话:0724-2371648
邮箱:463179611@qq.com
附件:荆门市中心城区临时建筑规划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荆门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3日
荆门市中心城区临时建筑规划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和规范中心城区临时建筑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第一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临时建筑,是指经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且在使用期满后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的建筑物。
第二条 【用途】临时建筑仅限于以下类:
(一)简易建设工程及简易附属设施;
(二)民生类及公共服务设施关乎民生需求、抢险救灾、教育医疗、市政工程、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需临时建设的公益性公共管理或公共服务设施工程。
第三条 【部门职责】 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各辖区分局负责中心城区范围内临时建筑规划审批等工作;
第四条 【禁止设置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临时建筑:
(一)压占道路红线、河道蓝线或者机场、铁路、公路生态保护区、地质灾害敏感区及危险区等范围内的;
(二)占用公共绿地、广场、公共停车场(库)、文物保护范围或者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
(三)影响市政管线、交通设施、防洪设施、消防通道、人防设施等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
(四)紧邻城市主干道、城市重要次干道、城市主要景观节点的;
(五)已纳入城市近期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更新建设范围内;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政府储备土地在未出让前建设临时建筑的,需经所在地区政府同意,且应与开发建设计划相协调。
第五条 【申请材料】 办理临时建筑规划说明应当提交以下材料(材料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
(一)临时建筑规划建设申请书、承诺书;
(二)申请人/建设单位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或场地使用协议(如涉及占用他人土地);
(四)1:500(或1:1000)现状实测地形图;
(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总平面布置图、建筑设计方案及电子文件;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意见或其它资料。
符合《荆门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中“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临时建筑,可依《清单》规定办理。
第六条 【审查要求】临时建筑规划审查要求:
(一)建筑层数小于等于两层,建筑高度小于等于8米,总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平方米。
(二)临时建筑的日照、间距、退界等一般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因公共利益需要,确实不能满足的,应取得受影响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同意,且应满足消防安全要求。
(三)沿街建造的临时建筑,其沿街立面的造型、形式、色彩等必须符合城市景观风貌要求。
(四)宜采用方便组装与拆卸的简易结构,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
(五)临时建设工程的方案设计、消防设计等必须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临时建设工程的建设,应确保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根据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向施工作业班组、人员详细说明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
临时建筑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使用单位,对临时建筑的安全状况等进行检查,形成书面检查记录,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 【使用期限】 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使用期满后确需延期的,应在期满前至少30日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可依法申请延期1年,申请延期一般不得超过1次。
因公共利益需要建设的临时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在延期1次后确需继续延期的,须经项目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使用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可酌情再次延期。
确需申请延期的需向原审批机关提供延期申请书 、到期拆除承诺书及房屋安全报告等相关资料,并说明申请延期的原因。
第八条 【监管方式】各辖区分局应在临时建筑审批后建立临时建筑台账,同步将审批资料移交至属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配合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做好批后监管工作;临时建筑使用期限届满前30日,需向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与建设单位(个人)出具书面提醒通知。
第九条 【到期拆除】 临时建筑使用期限届满,申请人(建设单位、活动主办方、使用单位等)必须无条件在期满后20个自然日内自行拆除临时建筑及所有附属设施,并清理现场。
临时建筑到期不依法拆除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条 【信用管理】 将临时建筑申请、建设、使用、拆除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一条 【实行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心城区范围外可参照执行。
附件:1.临时建筑规划建设申请材料清单
2.告知书
3.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