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420800011236369B/2023-00140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发布机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文日期: 2023-09-04
文 号: 效力状态: 有效

矿业权出让相关政策法规(一)

发布日期:2023-09-04 11:19信息来源:矿产资源管理科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相关事项的意见(试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相关事项的意见(试行)》(鄂自然资规〔2020〕1号)以及《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鄂自然资发〔2020〕15号)等精神,有序推进我市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相关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推行矿业权竞争性出让 

矿业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协议出让除外),出让前应当在自然资源部门网站、同级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矿业权交易平台)公告不少于20个工作日。其中,以招标方式出让的,依据招标条件综合评定,择优确定中标人;以拍卖方式出让的,应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的竞买人为竞得人;以挂牌方式出让的,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的报价人为竞得人,只有1个竞买人报价且不低于底价的,挂牌成交。全市矿业权竞争出让工作通过市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

二、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

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的同类矿产(《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的类别,其中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可以协议方式向同一主体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协议出让矿业权,必须实行价格评估、结果公示,矿业权出让收益由自然资源部门根据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确定。

协议出让矿业权(采矿权矿区范围新增资源储量除外)须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意见。

三、积极推行“净矿”出让

依据地质工作成果和市场主体需求,建立矿业权出让项目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合理确定出让范围,并做好与用地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的衔接,以便矿业权出让后,矿业权人正常开展勘查开采工作。申请勘查开采已设有效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同类矿产资源可不实行“净矿”出让。

除政策性退出的矿业权可退还剩余资源储量对应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外,对属矿业权出让前期工作原因而导致的矿业权人无法如期正常开展勘查开采工作的,自然资源部门可以撤回矿业权,并按有关规定退还矿业权出让收益等已征收的费用。

四、实行同一矿种出让登记同级管理

出让、登记权限按矿种划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市石膏、水泥用灰岩、水泥配料用砂岩、累托石粘土、耐火粘土、重晶石、化肥用白云岩、电石用灰岩、白垩(土)等9种矿产以及所属各分局辖区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出让登记外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

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让登记矿种外的甲类矿产、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土等乙类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其中建筑石料类矿种矿业权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同一矿种出让登记同级管理)。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矿业权,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分离和指定相结合的原则确定主办机关。

按照“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的要求,相应矿种的出让登记资料对应进行转交。

变更主矿种、增列后主矿种发生变化的,由拟变更或增列为主矿种出让登记权限的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矿种变更或增列不涉及主矿种变更的,继续在原登记机关办理。

采矿登记及矿山开采涉及的环评报告、安全评价报告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调整探矿权期限

以出让方式设立的探矿权首次登记期限延长至5年,每次延续时间为5年。探矿权申请延续登记时应扣减首设勘查许可证载明面积(非油气已提交资源量的范围或油气已提交探明地质储量的范围除外,已设采矿权矿区范围垂直投影的上部或深部勘查除外)的25%。因生态保护、规划调整、公益性重点工程建设等原因,已设探矿权的部分勘查范围无法继续勘查或者转为采矿权的,可抵扣缩减面积。

本意见印发前已有的探矿权到期延续时,应当签订出让合同,证载面积视为首设面积,按上述规定执行。探矿权出让合同已有约定的,按合同要求执行。

六、稳步推进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改革

在矿产资源勘查评价、开发利用、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方面严格执行《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2020)标准及配套规范(以下简称新标准规范)。

2020年5月1日前,已经受理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继续按原标准规范进行审查,评审备案通过的资源储量数据,待新老数据转换后一并纳入统计数据库。2020年5月1日后申请评审备案的,按照新标准规范执行,如申报材料与新标准规范不一致,由矿业权人做出相应修改。

七、简化归并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和登记事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本级及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颁发矿业权证的储量评审备案工作。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内容纳入评审备案管理,不再作为矿业权登记要件,评审备案结果作为统计依据。缩减矿产资源储量政府部门直接评审备案范围,政府部门只对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与范围、采矿权在采矿期间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评审备案,不再对探矿权保留、变更矿种,探矿权和采矿权延续、转让、出让,划定矿区范围,查明、占用储量登记,矿山闭坑,以及上市融资等环节直接进行评审备案。

以采矿权变更矿种与范围、采矿权在采矿期间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为目的编制的核实报告,以采矿权矿区范围为单位开展工作。

取消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后,以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批复文件作为转发用地批复及供地的条件。

八、规范财政出资地勘工作

财政出资勘查项目,不再新设置探矿权,凭计划任务书或项目合同、设计审查意见开展地质勘查工作,并以此作为项目后续成果评审备案、建设工程压覆等工作的依据。

本意见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意见实施前已印发的其他文件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如上级部门出台新的政策,从其规定。

附件: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出让登记矿种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出让登记矿种


一、自然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等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

二、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煤炭、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矿、萤石等11种战略性矿产和地热、油页岩、二氧化碳气、银、铂、锰、铅、锌、硫、锶、金刚石、铌、钽、石棉、矿泉水等15种重要矿产及宝玉石的矿业权出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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