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强化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派出各分局,机关各科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统筹矿产资源依法科学高效安全开采,集约节约开发利用、矿山环境综合保护等关系,实现矿业经济可持续、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强化矿产资源管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把准入关口,规范出让矿权
(一)严格规划合规审查工作。新设矿业权出让需有利于矿业产业转型升级和矿产资源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及地方政府产业政策、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有关要求。出让区块与“三区三线”等禁止设立矿业权的区域不能重叠。进一步提高大中型矿山比例,切实推进矿山规模化、集约化绿色开发。
(二)严格实行竞争出让制度。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相关事项的意见(试行)》(荆政办发〔2020〕13号)文件精神,有出让登记权限的县(市),要严格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不得超越批准权限出让矿业权。严格执行《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自然资规〔2023〕1号)有关规定,除协议出让等特殊情形外(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的同类资源不得协议出让),一律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出让方案、出让公告等相关文件,不得擅自设定准入条件、排他性或特殊门槛和人为障碍。出让人在查验申请人资质条件时,不得在公告资质条件以外增加违反公平竞争的其他限制性条件。
(三)严格开展出让论证。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选址情况,编制矿业权出让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包括拟出让矿业权范围、勘查或开采矿种、地质工作程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产业政策情况、出让范围合理性、绿色勘查或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等内容。属市、县出让登记权限的矿业权,矿业权出让论证报告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属部、省出让登记权限的矿业权,矿业权出让论证报告经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自然资源厅同意。重点加强建筑石料类矿山出让论证,严格落实市政府关于建筑石料矿山总量控制要求,严格控制新设采矿权。
(四)严格“净矿”处置程序。拟出让的矿业权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协调做好矿业权与土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等的衔接,矿山所需用地用林及其附着物的补偿,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矿业权出让前,应当做好矿业权范围核定、实地踏勘,编制“净矿”处置方案并公示,严格落实“净矿”出让要求。
二、加强日常监管,巩固矿业秩序
(一)严格登记审批管理。严格按照《荆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优化矿业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荆自然资规发〔2021〕7号)文件所明确的程序、资料要件、办理时限,办理矿业权登记工作,依法履行登记审批管理职责。重点加强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科学合理确定矿区采矿方法、开采方式、开拓系统、开采顺序、生产规模、开采范围,督促矿山企业采取先进工艺提高“三率”和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水平。
(二)严格动态巡查监管。矿山所在地的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派出分局是对矿山进行巡查监管的责任主体,应当明确对矿山实施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及职责。每月至少对辖区的矿区进行一轮巡查,督促矿山及时提交矿山采掘(剥)平面图等监管资料。要求露天矿山每半年、地下矿山每季度交换一次监管图纸。巡查监管工作人员要依托测绘技术力量或采取无人机等技术手段,加强对矿山的现场巡查监管,及时发现问题,最大限度减少矿山超层越界开采现象。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文件要求,重点加强砂石料矿山及建设工程动用砂石料管理。对矿山已发生的越层越界开采等违法采矿行为要及时进行制止、整改及移交执法监察单位进行查处。
(三)严格矿山淘汰机制。对严重违法开采或破坏性开采、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责任未落实或拒不履行治理义务、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依规关闭,实现矿山减量化。对采矿权出让合同有效期即将到期且资源将近枯枯竭的矿山,应当督促矿山履行好生态修复等义务,按规定程序提交当地县级政府予以关闭退出。
三、绿色生态开发,环境保护优先
(一)积极推行绿色矿山建设。将绿色矿山建设纳入采矿权出让合同加强管理,督促新建矿山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建设绿色矿山,并在正常生产经营满1年内通过绿色矿山评估核查。鼓励老矿山开展绿色矿山建设,促进矿山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水平提档升级。建立绿色矿山动态监管机制,加大对矿山“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力度,对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专项检查,督促矿山持续巩固绿色矿山建设成果,对整改不到位或不符合绿色矿山标准的,及时申报移出绿色矿山名录库。
(二)推进矿山生态环境修复。督促矿山企业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复绿方案规范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的计提、使用,确保矿山恢复治理进度和质量。将矿山履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情况纳入矿业权登记审批的审查重点,对不履行治理义务或整改不到位的矿山,不得受理其相关采矿权登记手续申请。
(三)实施矿山年度修复治理。矿山企业要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治理方案,根据年度开采利用的实际制定年度治理方案并按方案投入相应资金进行治理,做到能绿尽绿、能治尽治,力争到矿山资源枯竭或开采结束时基本完成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各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派出分局要按年度对矿山企业治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治理不合格的责成矿山停产整改。
四、严格人员管理,落实监管责任
(一)严格加强出让过程人员管理。矿业权出让交易活动中,投标人、竞买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矿业权现状、出让文件、公告公示等提出异议的,由出让人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答复,依旧有异议的由出让人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联合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对发现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程序交由纪监部门进行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处理。
(二)严格加强矿政监管人员管理。各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派出分局要加强矿政人员管理,配足配齐管理力量。加强对矿政人员的廉洁自律督导管理,防止“吃、拿、卡、要”等行为发生,对矿政监督管理出现的失职渎职行为要及时进行查处,确保矿产资源管理行业风清气正、奉公守法。
(三)严格中介服务机构人员管理。各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派出分局要加强技术服务单位人员管理,重点加强矿山年报、矿业权实地核查单位管理,市局将组织有关单位不定期开展抽查、检查,对弄虚作假技术单位要建立黑名单制度,限制进入本地服务,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处理。
荆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