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420800011236369B/2023-00095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发布机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文日期: 2023-06-05
文 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农村宅基地基本政策问答(2)

发布日期:2023-06-05 16:28信息来源:农村宅基地信息智库

1、宅基地使用权转让需要什么条件?

答:各地政策不一。

解读:一般认为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2、宅基地审批找所有权所属的集体吗?

答:不是的,应找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4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第2条第2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的指导,乡镇政府要探索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方便农民群众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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