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哪些土地可以纳入储备土地?
答:这个问题涉及土地储备的来源方式、入库标准、收储程序等,从储备土地来源讲,主要有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四种方式。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进行补偿的条件下,将集体所有土地及土地上权利移转为国家所有的行为。土地收购具有一定的市场特征,收购要给予相关土地权利人适当的补偿。土地收回属于行政行为,收回的对象是国有土地,土地收回的情形包括: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的;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优先购买是指政府根据法律规定,对土地使用权人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他存在于国有土地上的权利,国家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购买的权利。荆门市本级存量土地收储方式主要包括上级指令收储的土地、行政收回的国有土地、依申请并经政府同意收购的国有土地、储备中心主动收购的国有土地。
从纳入储备土地的前提条件或者说入库标准讲,首先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其次,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在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库储备。同时,入库储备土地必须是产权清晰的土地,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要合法,经济补偿、土地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要没有瑕疵,不得为了收储而强制征收土地。对于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应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而尚未办理的土地,不得入库储备。
从收储程序方面讲,不同的储备土地来源决定不同土地储备所要付出的成本,直接影响到土地储备量的大小。土地收储价格越高,土地储备机构能够储备的土地数量就越少,反之,储备土地数量就越多。这就要求土地储备机构在运作过程中合理分配使用资金,优先储备城市优质土地,以获取较高的土地增值收益,在此基础上,逐渐增加城市土地储备量,扩大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的影响力。
通过行政行为收回的土地和市政府指令收购且已明确收购价格的土地,市土地储备供应中心按照上级要求,开展现场踏勘,做好地籍测量、资料准备、产权登记等工作。上级指令收购但未确定收购价格土地,市土地储备供应中心在组织非税局、局机关科室现场踏勘和进行地籍测量后,还需要开展土地评估,并与被收购方进行价格协商。依申请收购的土地,在完成现场踏勘、地籍测量、土地评估的基础上,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债券项目土地收储程序包括办理土地转征手续、完成征迁、进行前期开发等。